中国和新西兰举行第12次两军战略对话
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,被诉侵权种子包装标注信息、防伪验证情况与河南某种业公司、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的包装袋完全一致,应认定两公司存在共同实施侵权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,应当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。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作为专业经营种子的经营者,在办理《产地检疫合格证》过程中应当遵守上述规定。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应当认定《产地检疫合格证》记载内容的真实性;同时,即使《产地检疫合格证》所载明产量为预估产量,也是基于种植面积及相关品种的亩产量所作的合理估算,以记载的种植面积、总产量推算侵权种子数量具有合理性。一审法院结合《产地检疫合格证》载明的种植面积、总产量,推算出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繁育的被诉侵权种子达 60万千克;参考“菏豆33号”品种实施许可的时间、范围、种类,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价格等因素,酌定河南某种业公司、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,永城市某农贸销售部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,并无不当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